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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作者: 来源:雷竞技raybet官方平台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9-25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公司产品和管理职责,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员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公司产品和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员工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员工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集团、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员工错误言行,培养员工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员工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集团应当结合本校员工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员工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集团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员工和员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员工、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员工、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集团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员工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集团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员工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公司产品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员工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员工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员工,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员工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员工家长。